改革之人房屋貸款權保障
  健全錯案防止、糾正景觀設計、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嚴格執行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
  ——《中共北京市委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審議房屋貸款稿)》
  □專家介紹
  王公義:法學專家、司法部研化療飲食有哪些究室原主任
  京關鍵字華時報記者張淑玲
  1
  冤假錯案相繼曝光,其成因為何?最大的危害是什麼?
  王公義:冤假錯案的發生,基於3個原因,一是法治概念不強,二是人權保障概念不強,三是案件管理不科學。
  法治概念不強,是指案件發生後,應急處理不是首先用法律的辦法來解決,而是習慣於用人治的辦法解決,所以其所採用的辦法,多是違法的辦法,如不按法定程序辦事、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
  人權保障概念不強,是指只註意保障被害人的人權,而忽視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案件管理不科學,是指所謂的限期破案,命案必破,這給辦案人員極大的精神壓力,容易促使辦案人員違法,造成冤假錯案。
  要解決,也須有針對性地從這3方面下功夫。
  “人治”是製造冤假錯案的根源。領導親自指導具體案件,本身就是人治的典型體現。
  2
  怎樣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冤假錯案?又怎樣建立追究機制從制度上予以保障?
  王公義:錯案發生後,很難糾正,也是因為人治。人們對案件的認識是有限的。問題不可能完全避免。關鍵是發現問題後,應該依法處理。像佘祥林案件,1998年因涉嫌殺害妻子,佘祥林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事後,佘祥林女兒輟學、母親病故,親友為他上訪曾被扣押。2005年3月,“亡妻”突然出現,佘祥林被無罪釋放。他披露當時因不認罪,被毆打了10天10夜。這件事影響極大。
  還有被曝出的叔侄強姦案,該類冤假錯案,如果依法處理,就能糾正,就怕某個大人物說了一句話,因為人治便糾正不了。
  建立完善錯案責任追究機制,應以法律規定來制約,以機制來制約機構,以體制監督,而不是用人監督。比如,公安機關拘押就是24小時,要麼上報逮捕,要麼放人;檢察機關批准逮捕,關押不能超過一個月等。
  3
  我國刑訊逼供的現狀如何?其最大的危害是什麼?
  王公義:威脅恐嚇、疲勞審訊、刑訊逼供等等,現在疲勞審訊的花樣多了,這都是體制不健全造成的。如果體制健全,不會出現這類問題。
  另一個就是管理問題,比如怎麼考核警察等,這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體制好了,想犯錯誤很難。要解決刑訊逼供問題,不進行司法體制改革,便是隔靴搔癢。
  刑訊逼供帶來冤假錯案,其最終傷害的是社會正義。
  4
  《決定》明確提出要排除非法證據,其中存在怎樣的困難?
  王公義:非法證據一定要排除,沒有證據,就不能證明其犯罪,要有可靠的證據才能證明犯罪。
  通過刑訊逼供來的,審訊人寫的材料,恐嚇、威脅受審者簽字,這基本就是非法證據。
  在審訊中、法庭上,或有關部門發現非法證據,一定要排除。寧願錯放一個人,也不冤枉一個。可現狀倒過來了,不是無罪推定,而是先假定其有罪。這隻是註意到了受害一方,卻沒有註意到加害一方的權利。
  我們法律規定,不能依靠口供定罪。如果被告人的確犯罪,就必須有證據證明其犯罪,這是多年總結冤假錯案積累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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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教養制度已退出歷史舞臺,其後續還應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王公義:勞動教養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但其所管理的5種人是客觀存在的。其中,有暴力傾向的,要判刑進監獄、沒有暴力傾向的,不夠刑事處分的,我建議將目前的管制刑改成社區服務刑,直接將該部分人送至社區服刑。
  目前,最高法已經出台了相關司法解釋,降低了入罪的門檻。我建議修改刑法,將社區矯正這個名字,改為社區服務刑,拘役、管制、假釋、緩刑的這4種人,放在社區服務,可去敬老院照顧老人,可打掃街道。
  監獄管理一個罪犯,一年需3萬元,而社區則只需要兩三千元。而且監獄管理容易令罪犯性格扭曲,將來很難適應社會,故應在社會中改造他。目前,世界各國都在研究如何改造,我國也在研究監獄社會化問題。
  6
  輕微刑事案件辦理機制現狀怎樣?該怎樣完善輕微刑事案件辦理機制?
  王公義:關於對輕微刑事案件的審理,目前沒有特別程序,還是按照審判、判刑,判完了服刑,不服就上訴。我建議設立輕罪法庭,由一個法官獨任審判,以簡易程序審理,一審終結,不得上訴。這樣能提高效率,能快速解決相當一部分問題。
  目前,每次審判都有成本的。公開審訊,要發公告,要組建合議庭,有些案子花錢無數。完善輕微刑事案件辦理機制,公安偵查便可根據案件判斷,報到檢察院後,檢察院一看簡單,就可直接報到輕刑法庭,一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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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矯正目前還存在哪些方面的問題?
  王公義:我國的社區矯正,目前總體來講,社會各方面還都比較滿意,但是存在有先天不足的問題。目前的社區矯正像保姆,社區矯正對象因為輕罪,社區要對其進行教育和幫助。社區矯正人員在性格、文化、技術、生活、工作等方面,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社區要為其解決家庭問題、孩子問題,要培訓其技能,幫助其就業,還得幫其辦低保等等。
  社區矯正目前遇到的問題是缺乏管理手段。矯正人員表現好,表揚的次數一多,他慢慢疲勞了。若表現不好,批評的次數一多,他也不聽了。
  沒有強制手段,將來進入社區的服刑人員多了,則很可能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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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矯正工作怎樣才能得到完善?怎樣預防將來可能出現的問題?
  王公義:社區矯正需要強制手段和措施,可設立警察崗位,一旦有矯正對象出事,可立即到現場,採取關禁閉、批評教育等強制措施。
  目前,社區矯正工作由司法所負責,可司法所需要從事社區矯正、法制宣傳等九大工作,人手緊張。要建立完善一支管理隊伍,第一可由一名公務員負責制定計劃,進行教育幫助。第二個可由社工專門進行社會性服務,執行計劃,一名社工可管10名犯人,一個社區可設3到5名社工。第三可設3名社區志願者,由老革命、學生等組成,可志願幫助社區矯正人員學些技術。再就是設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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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明確提出對律師的懲戒,是否與李某某案中律師的行為有關?
  王公義:不能說沒有關係。其實,對律師的懲戒說了很多年,司法部、律協已有多項規定,對違紀違規律師要懲戒,每年都有數十個律師、律所被處分、停業整頓。但是對律師的管理,目前懲戒是次要的,主要的還是保障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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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怎樣才能保障律師的權利?
  王公義:對律師權益的保障和懲戒,要平衡。現在的問題在於兩方面都不足。
  律師權利保障不足。在現實生活中,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問題仍然存在,會見不讓見,或拖延時間,見都見不著,怎麼能為當事人服務?國家懷疑犯罪嫌疑人犯罪了,律師閱卷難,銀行、政府等部門不配合取證,始終處於被動狀態,故這在法律設計上有點失衡,這也無法保障其當事人的權益。
  其實,相關法律規定也已經基本上保障了律師權利,但是實際執行中又減退了,歸根結底還是人治問題。所以了,在實踐中,應做到偵查、檢察、司法和律師方大體平等,執法人員應平等對待律師,從法治觀念上切實保障律師的權利,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防冤假錯案 應完善追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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